索 引 号 | QYGK--1509004244 | 发表时间 | 2017-09-18 |
发 布 机 构 | 政府办* | 发文字号 | 千政办发(2017)77号 |
名 称 |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|
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|
千政办发(2017)77号
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的通知
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,增进计生家庭福祉,根据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有关规定,现对我县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予以调整。 从2016年7月1日起,在我县行政区域内、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人员,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,月标准按30元发放,以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。 独生子女保健费按家庭发放。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,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。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,由镇人民政府发放。
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7年9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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